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 9462—1999(27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塔 式 起 重 机 技 术 条 件 GB/T 9462—1999前 言 本标准是对 GB 9462—1988《塔式起重机 技术条件》版本的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对塔机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期使我国塔机总体水平更加接近国际水平。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尽可能采纳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 本标准取消了 1988 年版本的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内容,并将 GB/T 10057—1988《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适当修改后并入本标准。 本标准采纳了 ISO/DIS 12485-3《起重机 稳定性要求 第 3 部分 塔式起重机》的内容。由于是国际标准草案,本标准将此部分内容作为标准的附录,以便于修改与取舍。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设计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及防风抗滑安全性应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再按 GB/T 13752—1992 规定),已批量生产的塔机应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做到符合本标准规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T 9462—1988 及 GB/T 10057—1988。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机械设备与车辆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建筑机械综合讨论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讨论所、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讨论院、沈阳建筑机械厂、四川建筑机械厂、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耀庭、许武全、梅昆、周仲、唐安立、程昌永、钟晓沧。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讨论所负责解释。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配备有塔式起重装置的汽车、轮胎和覆带起重机。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引用标准见附录 D(标准的附录)。3 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3.1 安全操作距离 safety pass clearance 塔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3.2 工作状态 ctate in service 塔机处于司机控制之下进行作业的状态(吊重运转、空载运转或间歇停机)。3.3 非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