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舞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为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其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网上免费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 3 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