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乡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3.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纳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配。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推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假如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讨论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然而个人所得差额巨大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还是应当根据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处理,而不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以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来数罪并罚。 4.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经济学上国有财产指我国境内外属于全民所有的各种形态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形态的资产。1993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