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本罪的犯罪构成需准确认定 1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乡以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也应当包括在国家机关内;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一旦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国家即丧失了对其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
因此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私分国有资产的,也可构成本罪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作扩大解释
违反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具体规定中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的行为,也应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理解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后,以单位的名义采纳福利、奖金、分红、补贴等名目,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
“集体私分给个人”,一般是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的全体人员和部分人员
分配时,可能是平均分配,也可能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配
直接负责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或分得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个人”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应将其绝对地理解为“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成员”,仅根据私分人数来推断是此罪还是彼罪,显然是片面的
假如私分行为经过单位领导决策层集体讨论或单位领导决定,在本单位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