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经费收支管理,根据《学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依据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学校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不能擅自进行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经费支出根据学校董事会批准下达的当年预算方案严格执行,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用款计划,按计划并在预算指标内开支
第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各单位主管经费的领导对职能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签字
财务处审核监督各职能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于超出预算限额的各项支出原则上将不予办理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应由本单位日常经费开支的费用
第六条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各种业务培训会、学术研讨会、经验沟通会等,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供经部门领导和校长允许参加会议的会议通知书
第七条单笔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元;属教学经费借款的,累计借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元
第八条借款人应在业务发生后 10 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领取支票的,应于当日或者次日返还
特别情况需延长的,需提前说明
上次借款未结清者普通不予办理下次借款
第九条因特别情况需要一次性直接从财务部门支取现金在 20 元以上者,需在领款日前 1 天向财务处预约;超过 80 元以上的,需提前 2 天向财务处预约
第十条 凡财务处通知各单位领取的现金款项,当日必须领走
当日不领取的单位,将凭财务处开出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
第十一条 凡金额超过 10 元的对学校外部单位的付款,原则上采纳银行转账结算,不得采纳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采纳转账方式支付款项的,普通不允许领用空白支票,确有特别原因必须领用空白支票时,需履行审批手续
因空白支票丢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学校损失的,由领用支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凡校内各单位之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