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校舍与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 护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住宿管理与服务、环境保洁、绿化服务、特约服务、应急管理、服务 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物业管理服务。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法律规范》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DB31/329.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DB31/T 361《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规范》DB31/54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DB31/T 637《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 号公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学校 schoo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 统教育的机构,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3.2 校舍 building学校的房屋,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及辅助用房。4 基本要求4.1 企业资质4.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4.1.2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应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4.2 物业服务合同4.2.1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学校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4.2.2 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内容、管理要求、收费约定、评价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4.2.3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4.3 服务人员4.3. 1 物业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4.3.2 物业服务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4.3.3 物业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定期考评。4.3.4 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服务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4.4 服务公示4.4.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公示服务信息,包括:服务范围、内容、要求等。4.4.2 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投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