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学校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校舍与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 护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住宿管理与服务、环境保洁、绿化服务、特约服务、应急管理、服务 质量评价与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物业管理服务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法律规范》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DB31/329
6《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DB31/T 361《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规范》DB31/54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DB31/T 637《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 号公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学校 schoo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 统教育的机构,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
2 校舍 building学校的房屋,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及辅助用房
4 基本要求4
1 企业资质4
1 物业服务企业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应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
2 物业服务合同4
1 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学校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