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根据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法律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 TJ-1 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令 第 号 ) 和 《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规 则 》 ( 铁 道 部 令 第 号 ) , 工 程质 量 事 故 等 级 划 分 执 行 《 铁 路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 ( 铁 建 设 】 ]号)。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作业队队长:孙志华、作业队书记:赵光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判、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 C 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 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 D 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判。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 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 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 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