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第 一 条 为 仔 细 执 行 《 安 全 生 产 法 》 、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例 》 ( 第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 贯 彻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方针,仔细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责 任 事 故 约 谈 是 指 路 桥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农 村 旅 游 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实行的措施等
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2、 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3、 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约谈程序:1、 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通知实行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 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 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