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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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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卫医〔2025〕31 号(附件 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执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 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标准和诊疗法律规范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 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 分类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 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 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 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 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 监督。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 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医务人员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 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第十一条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危害 程度,一次分别记 1 分、2 分、3 分、6 分、12 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所受行政处罚种类对应的记分分值记分。因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受到 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以对应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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