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医〔2025〕31 号(附件 4)《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规范执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 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标准和诊疗法律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 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 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 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 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 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 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 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 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