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监督本局各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 的 合 法 权 益 , 预 防 和 减 少 过 错 的 发 生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行 政 处 罚 法 》 、 《 国 家 赔 偿 法 》 和 《 行 政 许 可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 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由局长室讨论决定。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 对安全生产案件不调查核实,导致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对申领有关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发放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三) 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擅自立案、撤案的;(四) 违反《安全生产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五) 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 批判教育、责令检查;(二) 扣发目标管理奖金;(三)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 免职、取消执法资格;(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第七条在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申请,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复 核 , 并 由 局 长 室 讨 论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 复 核 期 间 , 不 停 止 执 行 原 处 理 决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 、(四) 、(五) 项处理的人员当年应定为“不称职”。第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年 月 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