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电合同 (示范文本) 居 民 供 用 电 合 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二)用电容量: 千瓦( 安)
(三)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沟通 50 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实行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 7 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
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
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
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
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