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场土地流转经营协议书 甲方:安徽 XX 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 店镇 X 平桥村 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我镇生态旅游进展,根据 X 安区旅游进展总体规划和当前林业政策,以及《大别山养生公园——XX 度假村规划设计方案》,经 X 店镇人民政府及 X 平桥村委会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山场土地流转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场土地流转范围及面积:————、————山场,具体四至边界及面积由甲乙双方现场勘界确定,村民山场内部具体确界及补偿分配由村民小组具体自行负责 。 二、流转经营期限: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52 年 12 月 31 日,计 40 年。流转到期,甲方根据同区位同类别补偿标准,优先与乙方签订下一轮流转经营协议。 三、流转补偿标准及兑付办法 旱地、水面 350 月∕年·亩,荒地、林地及未利用土地——元/年·亩,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其补偿标准每五年递增 8%。 流转经营山场按实际面积支付补偿费,每五年一次缴清,第一次缴纳补偿费问 2025年春节前,后五年以此类推。 四、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履行依法保护生态林责任,保护动植物资源和地质景观。 2、乙方拥有山场林木所有权,不得擅自砍伐生态林,竹林、杉木林确需间伐,需提前书面报请镇村同意,并向甲方备案。 3、甲方拥有山场林木的管理权和更新权,确需按规划设计更新林木,需提前书面报请镇村同意,并通报乙方及时回收林木。跟新土地的林木所有权归甲方 4、甲方使用乙方流转土地从事经营性永久建筑,需办理征地手续,按国家现行政策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并从现有土地流转补偿费中比除。若是公益性建筑(如游步道 、亭榭、座位等)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征地补偿费。 五、其他约定 1、甲方依据建设规划需要,将来需扩大流转经营范围,甲乙双方另作约定,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协议第三项。 2、依据旅游规划及今后林业政策,甲方确需对成片山林(一亩以上)经行林地全恳改造,需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甲方按现行补偿标准增付一半土地流转补偿费。甲方就地补植林木和非成片(一亩以下)更新林种,乙方不得要求增加补偿。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当面商谈,签订相关具体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镇政府、村委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名、盖章) (代表签名或盖章) 镇村工作人员(签名): 2025 年 12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