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廉政建设纪律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组织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合 同签订工 作进行审核监督。第四条基建、后勤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组织 实施以及授权自行采购的招标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第五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内部制度建设,项目组 织实施、文件管理、合同履约等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第六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基建、后勤部门的业务监 督情况进行再监督。第七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监督事项:(一)投标资格审核监督 L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进 行审核监督。2. 对存在卑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进行 审核监督。3. 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否对潜在投标 人(或 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方面存在劣迹等方 面进行审核监督。(二)开标监督内容.开标程序的审核监督。1.招标文件公布、标底编制等方面的审核监督。2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根据要求公开情况的审核监督。(三)评标监督内容.评标程序的监督。1 .评标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履行评标工作原则、主动回避原则和评 标纪 律等方面的监督。2 .评标报告讨论通过,中标候选人排序情况的监督。(四)定标监督内容.定标原则的监督。1.定标结果、定标时间的监督。(五)合同签订监督.合同签订时间的监督。1.合同变更(追加或变更内容等),合同续签的审核监督。第八条基建、后勤主管部门监督事项:(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等工作范畴内业务执行情况的 审核监督。(二)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等方面的审核监督。(三)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授权自行采购的招标采购项目根据第七条 进行监督。第九条审计部门监督事项:(一)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与流程合规合法性进 行审计监督。(二)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招标文件根据规定审批、报备、存档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代理合同对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管理情况 进行审查监督。第十条监察部门监督事项:(一)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基建、后勤等工程建设实施部门在重点 领域风险点防控措施以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二)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