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1.1 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现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1.2 设计变更的含义是指对技术法律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1.3 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工程数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则及条件第二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及条件应遵照下述规定执行。2.1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法律规范,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审查意见,并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2.2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加快施工进度、节约良田、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能、有利于工程管理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变更和完善。2.3 设计变更由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办理,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和变更指令。2.4 设计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业主、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签发的正式文件。2.5 任何口头指令一律不作为承包人现场实施的依据。凡不具备设计变更依据开始施工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擅自实施者自负。2.6 对未正式办理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2.7 在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约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的,可提出变更。2.8 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地质、环保等方面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改变设计,可提出变更。2.9 保持原设计标准和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别的技术问题的,可提出变更。2.10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提出变更。2.11 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别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但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或其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的确认。第三章 设计变更立项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人、设计单位、业主等提出。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