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的确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法律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和《平邑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平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法律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根据批准的具体规划实行;对尚无批准具体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拟定的用地性质实行,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 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总体规划拟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行。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根据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 1 的规定执行。表 1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低层1.035%多层1.528%高层3.025%一般办公建筑多层1.525%高层3.025%商业服务建筑多层2.545%高层3.540%综合建筑多层2.240%高层5.035%注:规划新区建设单位绿地率平均不低于 35% 2.2 表 1 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合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 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小于 0.8,建筑密度不小于 35%。 2.4 对未列入表 1 的仓储、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 1 中的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 重要朝向 3.1.1 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 1.5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 2 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规定。 3.1.2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 3.1.3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