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定做合同 编号: 承揽定做合同 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司 承揽定做合同 合同编号: 承揽方(全称): 定做方(全称):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做产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定做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做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
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物的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做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做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应当在 (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 (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假如定做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做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做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天内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做方应当在接到承揽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