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相关问题探讨 考虑到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或持有待增值的特性,最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其与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区别开来
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并采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形式专门进行了法律规范
为了方便表述,本文将上述四项与投资性房地产法律规范有关的内容统称为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除了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概念上进行严格定义并明确其确认条件外,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另外一个亮点是首次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之所以说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目前只做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趋同,是因为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于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的应用做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一方面要求只能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能采纳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另一方面规定已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同时规定同一企业只能采纳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纳两种计量模式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个案分析——以采纳化整为零方式出租的房地产为例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将某项自有的房地产实行化整为零的方式出租给多个客户,最典型的情况就是大型百货商场将拥有独立产权的某层物业出租给某些品牌专柜使用
由于单个铺位并没有独立的产权,因此无法单独出售,而且企业出于应对市场变化的考虑,往往不断调整不同客户的实际租赁面积和租赁位置,并因客户进场的时间可能有先有后使得各铺位的租赁起始日不断变化,个别或某些铺位在某个时点甚至会出现临时停租的现象
本文认为这类房地产应被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因为我们不能因为单个铺位没有独立的产权而否定整层房地产的单独可计量性和可出售性
根据新准则所确定的原则,某项资产是否应得到确认关键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