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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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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法律法规培训材料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 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进展权、受保护权、参加权 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进展特点给予特别、优先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 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仰 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 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 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品德庄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进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养教 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育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 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进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怀、 爱护学生,对品行出瑕玷、进修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 帮助,不得卑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进展的特点,对他 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 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 加重其讨论负担。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 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实行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 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 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 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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