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绩效考核及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 (第五届教职工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老师绩效考核制度,推动义务教育学校老师绩效工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得积极性,进而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及办学效益,根据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绩效工资发放对象:除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以外得在编在岗人员(含沟通、支教老师)二、绩效工资发放时间:教职工绩效考核每学期组织一次
每学期得绩效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绩效工资构成及发放办法:老师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得 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得 30%,其具体发放如下:(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得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物价水平与岗位职责等因素
对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得教育教学任务得老师,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反之,视具体情况相应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
其中,对长期病假人员可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发[1981]52 号)规定确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数额
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由学校行政会讨论确定,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在发放下一个学期得基础性绩效工资时实施
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得部分核入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过程奖励、多代课奖励、测试成绩奖励、获奖情况奖励、访万家工作情况奖励、出勤考核奖励、人均奖等,具体奖励办法如下:教职工个人奖励绩效工资(元)=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过程奖励+多代课奖励+测试成绩奖励+获奖情况奖励+访万家工作情况奖励+出勤考核奖励+基本任务完成奖(人均奖)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1、班主任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得 20%
(以班为单位,班主任与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