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法律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动素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进展,根据《教育法》、《老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工作失职、违 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1、学生活动期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4、未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6、老师上课衣冠不整、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等;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业或接受教育而影响后续课程学习;9、学生外出活动时带队老师擅自离队;10、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1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的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离超过三分钟以上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1、讽刺、挖苦、侮辱、卑视学生,使学生身心进展受到不良影响;2、不尊重家长,言行不当,与家长发生大吵大闹;3、拒绝接受分管处室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安全保卫任务;4、不按时拟定或交送考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5、不按考试评分标准随意评卷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6、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用品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7、不遵守监考规定,未按时到达监考岗位,或对学生 视而不见;8、对安全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学生 或违法行为;9、移用或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尚未造成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