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法律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动素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进展,根据《教育法》、《老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工作失职、违 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1、学生活动期间,教职工应该到岗,而没有到岗履行职责;2、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负有教育责任而不加劝阻、引导;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4、未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5、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对学生成绩评定不客观公正;6、老师上课衣冠不整、仪态不端,以及各种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等;7、上课期间勒令学生离开教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8、留学生在办公室等场所补做作业或接受教育而影响后续课程学习;9、学生外出活动时带队老师擅自离队;10、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11、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的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离超过三分钟以上。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1、讽刺、挖苦、侮辱、卑视学生,使学生身心进展受到不良影响;2、不尊重家长,言行不当,与家长发生大吵大闹;3、拒绝接受分管处室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安全保卫任务;4、不按时拟定或交送考试卷而影响考试工作,或命题不符合要求,拒不按规定改正;5、不按考试评分标准随意评卷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6、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教育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用品等,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7、不遵守监考规定,未按时到达监考岗位,或对学生 视而不见;8、对安全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学生 或违法行为;9、移用或过失损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安全防范措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10、发现或知道学生未到校或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时,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11、学习期间勒令学生回家或放学后留学生在校而老师离校;12、管理不善,导致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设施重大损失(价值 元以上);13、阻碍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正当行使职权;1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素养报告书》或《留下脚印一串串》,家长有反映。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