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合基金
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新农合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新农合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自公历 月 日起至月 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纳公历日期
第五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六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纳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新农合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法律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