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 1 总 则 1
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以下简称《城镇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方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标准、法律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2 本要求是与《城镇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方法》相配套法律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考本要求
3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要求
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要求
包括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必须按国家要求执行
2 术 语 2
1 建筑基地 依照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建筑工程项目标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 2
2 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比值
3 建筑面积 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4 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地块面积
5 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比率(%)
6 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小于 10m 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7 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 10m 以上(含 10m)、小于 24m 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8 中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 24m 以上(含 24m)、小于 50m 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