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 技 术 规 定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以下简称《城镇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方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标准、法律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1.0.2 本要求是与《城镇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方法》相配套法律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考本要求。 1.0.3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要求。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要求。包括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必须按国家要求执行。 2 术 语 2.0.1 建筑基地 依照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建筑工程项目标使用场地。(简称“基地”) 2.0.2 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比值。 2.0.3 建筑面积 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比率(%)。 2.0.6 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小于 10m 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 10m 以上(含 10m)、小于 24m 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 24m 以上(含 24m)、小于 50m 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 50m 以上(含 50m)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建筑面长度大于 30m(含 30m)各类建筑。 2.0.11 点式建筑 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建筑面长度小于 30m 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建筑、且点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建筑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 0.5 倍时,点式建筑视同条式建筑。 2.0.12 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建筑。 2.0.13 办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