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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组建物业服务中心综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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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组建物业服务中心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新组建管理中心(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顺利的开展,保障管理服务品质,树立公司品牌形象, 根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ISO91 : 20B 版质量管理体系》、《项目 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委项目第三条实施综合验收的对象为1、新接管项目组建的管理中心(处);2、项目整合调整后重新组建的管理中心(处)。第四条综合验收的组织机构1、综合验收小组的组成: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任组长,各职能部门 选派一至二名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任组员组成;2、参加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 市场进展部、综合管理部;3、公司经营班子负责验收结论的审批。第五条实施综合验收的条件为第三条所指的管理中心(处)在组建后运行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第六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公司确定的管理中心(处)组织架构的建立情况、各级管理服务人员 配备情况,是否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2、公司配置的各类管理服务设施满足实际使用要求情况;3、项目是否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和附件、公司管理要求、业 主要求等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实际执行落实情况;4、项目管理所需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附件、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及其他文件是否领用;5、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的落实执行情况、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建 立的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文件是否符合公司管理规定;6、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七条综合验收的标准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附件中做出管理服务质量的承诺及其为实现 承诺制定的相关措施;2、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文件的规定;3、有关的强制性法令、法规和技术法律规范等。第八条 综合验收程序1、综合管理部在新组建的管理中心(处)运行二个月后,向管理中心(处) 发出综合验收意见征询,确认管理中心(处)是否实施综合验收;2、确认后,管理中心(处)进行自检并向公司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提 请公司经营班子项目管理分管领导,成立综合验收小组;3、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综合验收计划,经组长审批后通知受验的管理中 心(处)和小组成员;4、小组成员根据受验管理中心(处)的具体情况,参照综合验收的主要 内容编制验收表;5、组长依据验收计划组织小组成员实施现场验收活动,通过现场验收的 实际情况,评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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