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第一节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程序 一 项目建议书阶段或可行性讨论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单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 可行性讨论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相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
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表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 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 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省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
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 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评估
三 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