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法律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 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 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 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 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 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