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XX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 XX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法律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似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以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第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X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按合理成本收取被资助企业的资金占用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实行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推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七条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