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人身 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 务院 24 年第 421 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 26 年第 23 号令)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 1989 年第 4 号令)之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安全管理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 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园安全 工作 的领导。组织乡镇(办事处)、综治部门对校园安全进行综合治理,督促教育、公安 等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教育部门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负责督促落实校1园内部安保机构、人员和安保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查校园内部安全工作,及时解 决校园内部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校园安全的监督和指导机关。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的指导、监 督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维护。第六条各级综治部门负责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学校、幼儿园是校园内部安全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 任人。第八条建立健全校园安保应急处突机制。各级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各级各类 校园都要根据实际制定并落实校园应急处置预案,适时组织实战演练。第二章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第九条全面掌握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校园安全 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校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组织校园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损害事故。第十一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园开展安全工 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 校园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做好应急处突工作准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校园内部突发事件处置 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三条负责对文化艺术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未经审批的文化艺术类学 校、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和取缔。第三章公安机关职责3第十四条学校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要安排警力协助维护校园及周边 治安、交通秩序。第十五条把校园周边作为治安巡逻的重点,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 亭或报警点。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