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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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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量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 1—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三、人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 死亡的大陆居民、台 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仔细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⑵ 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户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⑶ 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根据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4、报告内容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共四联。四、网络报告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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