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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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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监程序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面临着在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可选方案中加以协调和取舍的难题。实体性再审事由虽然存在认定上的一定难度,但在我国仍有继续规定的必要;将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上提一级未必是最好的立法选择,指定再审的程序则存在一定缺陷;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区分为较短的一般期间和较长的特别期间;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很有必要,但具体规则的设计仍有必要再作完善。 关键词:再审事由;管辖;申请期限;案外人申请再审 20XX 年 10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要就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就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来说,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但修改的内容仍然是粗线条的,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多突出问题,《修改决定》并没有涉及。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法律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XX 年 11 月 25 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已自 20XX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本次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修改及其司法解释的制定,在理念指导、制度构建以及具体条款的设计等诸多方面,均面临着在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可选方案中加以协调和取舍的难题。《修改决定》和《解释》的某些内容,确实体现了如何平衡相关方案的良苦用心,有些内容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对我国司法现状和现实国情的回应和无奈。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本次审判监督程序之修改的积极意义不容否认,[1]但在某些方面确有进一步斟酌或完善的必要。 一、申请再审之事由—实体性事由与程序性事由之论争 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与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可能存在错误的裁判之间如何平衡,最突出的体现就在于如何设定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般而言,允许提起再审的事由越多、对适用再审事由的掌握越是宽泛,则既判力的作用越是受限制,确定判决的终局性也越显得微弱。……总的来说,在西欧法律文化传统之下,不同法系或不同国家的民事再审制度尽管规定及掌握的再审事由范围有宽有窄,但在具有维护判决既判力及终局性的明确意识并对再审事由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一点上却是共通的。”[2]而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对再审事由的限制又具体表现为如何取舍和设定实体性事由和程序性事由。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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