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案例分析 上诉人 AAA 与被上诉人 BBB 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案例分析 辽宁省阜新市中 XX 民事判决书(2025)辽 09 民终 43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 AAA
委托代理人:赵 XX,辽宁 XX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BBB
委托代理人:时艳丽,辽宁 XX 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 AAA 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 BBB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作出(2025)海民二初字第 430 号民事判决,上诉人 AAA 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5 年 7 月 13 日,被上诉人 BBB 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双方系朋友关系
2025 年,上诉人 AAA 提出想在滨河家居广场做榻榻米生意
因资金不够,上诉人 AAA 向被上诉人BBB 借款 10 万元,被上诉人 BBB 将自已装修房子的 10 万元借给上诉人 AAA,并约定房子竣工后上诉人 AAA 第一时间偿还借款
2025 年 10 月,被上诉人 BBB 以银行汇款及现金方式分多次借给上诉人 AAA 共计 105520 元(有上诉人 AAA 自书为证)
2025 年 2 月,被上诉人 BBB 房子竣工,向上诉人 AAA 索要借款,但上诉人 AAA 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
故诉至法院请求上诉人 AAA 返还借款 105520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 AAA 辩称:双方曾系恋人关系,并且共同生活过
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往来是正常的,不能视为借贷关系
被上诉人 BBB 起诉要求上诉人 AAA 返还借款缺乏依据,应由借款合同、借据或欠据来直接证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系朋友关系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 BBB 为证明上诉人 AAA曾向其借款 105520 元的事实,出具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