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导则 (征求意见稿初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合理配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质量,维护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社会人力资源利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良性进展,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要求》(水利部令第 28 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法律规范(SL288-)》、《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发改价格 []670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协议示范文本》(GF--0211)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简称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供监理投标、评标和工作考评参考,但不作为监理协议结算依据。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参考标准。基本标准是项目应达成监理人员配置最低要求;参考标准是项目监理人员配置指导性标准,可依照项目标特点、项目标建筑物组成与建设布局安排、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与交通条件、项目标地域差异、监理协议约定监理义务与项目法人提供条件、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对项目监理工作要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以施工监理服务期内各月监理人员数量分配表示,单位为“人日”,按日历月统计。这里“日”为 8 小时,月工作天数按21.75 天计。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应依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确定,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发生实质性调整时,监理人员配置也应做出对应调整;当项目标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未确定时,不进行监理人员配置标准确定。 第四条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根据工程类别、复杂程度、规模等分类确定,并考虑工程点状和线状分布特征、施工过程是否需要旁站要求等不一样情况。 第五条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根据监理早期阶段、正常施工监理阶段和监理收尾阶段等不一样阶段分类要求。 监理早期阶段是指项目开工到主体工程开工阶段。 正常施工监理阶段是指主体工程开工到工程完工验收阶段。 阶段监理收尾阶段是指工程完工验收后监理服务阶段。 第六条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分总部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包含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监理工程师根据岗位或专业分为水工监理工程师、机电设备安装监理工程师、金属结构设备安装监理工程师、测量监理工程师、地质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