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控制规程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 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有效控制施工、生活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管理。2 引用标准和文件(略)3 职责3.1 质量安全部门负责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的控制监督和监测。3.2 人事行政部负责公路车辆尾气的年检。3.3 人事行政部负责并落实“1211”灭火器的逐步淘汰与替换工作。3.4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废水、废气、废油控制。3.5 质量安全部负责施工活动产生的废油(酸、碱)等的统一处置。3.6 质量安全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液的处置。3.7 各项目、单位、部门按要求执行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控制措施。4 程序4.1 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总体控制要求a) 加强防治废水、废气、废油和噪声污染教育,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质量安全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项目经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对员工进行宣贯教育,内容包括废弃物危害、噪声危害与防治及节能降耗等,通过板报、宣传栏、计算机网络等多种形式,使员工认识到防治污水、废气、废油和噪声的重要性,使保护环境成为自觉行动。b) 实行措施,消除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程度。4.2 污水控制4.2.1 污水分类a) 生活污水:项目施工场地生活区食堂废水、员工宿舍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b) 施工污水:现场各类施工活动产生的污水;4.2.2 污水管理4.2.2.1 生活与施工水污染物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别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4.2.2.2 生活与施工废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污水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4.2.2.3 含食用残油的剩饭、菜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4.2.2.4 质量安全部产生含酸、碱污水排放时,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回收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4.3 废气控制4.3.1 废气分类a) 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b) “1211”灭火器使用产生废气;c) 有毒气体;d) 食堂油烟。4.3.2 废气排放管理4.3.2.1 机动车辆尾气污染控制可实行下述措施(不限于):a) 人事行政部应根据《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或安排报废;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章程使用机械设备,认仔细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