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运营期满后的移交方案一、移交委员会1、委托运营期结束前三个月,由业主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 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双方代表 人数应当相同
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业主或其指定机构担任,组织 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 移交信息在省报上刊登,向社会进行公告
2、移交委员会有权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 监督,项目公司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移交委员会不应直接干 预项目公司的正常工作
3、移交委员会有权要求项目公司不迟于移交日前三个月向移交 委员会提供与污水厂有关的下列资料:(1) 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单;(2) 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目录及其概要;(3) 债权、债务资料;(4) 各类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5) 各类人员及其工资、福利状况资料;(6) 完成移交所需的其他资料
4、移交委员会应不迟于移交日前三个月确定污水厂移交的详尽 程序和最后维护的具体时间与内容
5、在双方进行移交会谈时,项目公司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 单,业主或其指定机构应告知项目公司其负责接受移交的代表名单
二、移交范围在维护运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主业或其指定机 构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包括:1、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2、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3、协议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以及其它动产;4、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 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5、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合同利益(只要是可以 转让的);6、项目设施所有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 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 资料,以使污水处理厂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7、土地使用权及与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