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67-9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 年 5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号[1997] 280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7] 28 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67-97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法律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消防局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1 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要求
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 停车场 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4 地下汽车库 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