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4月3日)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2.2分类方法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3编码方法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4.2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主要职责为: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5实施办法5.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5.2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5.2.1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5.2.2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5.2.3未经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类属。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营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动,可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上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属进行变更。5.2.4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在统计报表编制及各种对外信息公告中,应遵照《指引》执行。5.2.5证券交易所应遵照《指引》编制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与上市公司类属有关的对外信息。6分类结构与代码A农、林、牧、渔业(2001年4月3日)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2.2分类方法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3编码方法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