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矿井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按年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及时修改
二、《预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抢救队进行指导
三、《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四、在每季开始前 15 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五、《预案》的贯彻和执行:1、已批准的《预案》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
2、已批准的《预案》应当立即向所有员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记避灾路线
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并进行考试
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记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亦不准从事井口检身、调度、充电等工作
《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3、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签约服务的专业抢救队
4、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救灾演习
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实行措施,立即纠正
5、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安全科、生产科、调度室各一份
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常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6、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1)本矿矿长和矿总经理(法人、投资人)(2)井下值班矿长和各副矿长(3)本矿充电工、主扇工等相关人员(4)安监局局长(5)安监局矿山科负责人(6)抢救队联系人(7)定点医院联系人(8)其他联系人7、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 分钟内报至矿长,1 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工会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 分钟内报至矿长,24 小时内由矿长报至县安监局和保险公司,一次重伤 3 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
8、上报内容:①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
②未从井下撤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