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及责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 根据事故损害程度分类,可分为死亡、重伤、轻伤、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四条 死亡事故指发生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重伤事故指发生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05 日的失能损害的事故;轻伤事故指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失能损害事故。第五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 30 万以上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 10-30 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 2-10 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一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 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8h 以上或采区 72h 以上;2、 瓦斯燃烧、爆炸;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t(含);4、 井下着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10m(含)以上;8、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 5m(含)以上;9、 巷道冒顶长 10m(含)以上。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 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 2h 以上,但不足 8h 或采区停工 8h 以上,但不足 72h2、 井下着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10t(含);4、 因火灾使采区停产;5、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5m(含);7、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 3m(含)以上;8、 巷道冒顶长 5m(含)以上。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 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 30min 以上至 2h 或者使采区停工2~8h;2、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 3%;3、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10t 以下;4、 范围不大的井下火灾;5、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6、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 3m(含)以上的;7、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 3m 以下的;8、 巷道冒顶长 3m 以上。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第六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