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一、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操作章程适用于本矿井的水文地质观测工。二、上岗条件第 2 条 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 3 条 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规定。第 4 条 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三、安全章程规定第 5 条 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第 6 条 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第 7 条 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当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第 8 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总结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第 9 条 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批,紧急情况应当直接向矿凋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仔细做好记录工作。第 10 条 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要有两个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严禁擅自进人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四、操作规定第 11 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第 12 条 必须备齐观测工具、专用记录簿,并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现场记录应用铅笔填写,以防水浸后造成记录模糊不清。第 13 条 检查地面观测孔,当中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意用清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冲洗。第 14 条 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第 15 条 备齐原始记录表。第 16 条 固定观测人员,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放水路线。第 17 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的要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第 18 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在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2.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自记雨量计。自记雨量计需常常调整自计钟,换白记纸,添加墨水,并应常常观测仪器运转情况。3.观测降雨量记至 0.1mm,不足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