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与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得特别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得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实行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得主体责任、推动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得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得防治水工作体系。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得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就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得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得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得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得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得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得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得水害抢险救灾设备与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得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得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给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得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得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得科学性、针对性与有效性。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得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得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纳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得监测技术、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