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一、总则为法律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停车场类型(一)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二)社会公共类1、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是指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2、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三)临时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三、停车场的设立(一)在停车场的出入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的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二)在停车场的出入的显著位置明示《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营业执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收费价目表》等“四证”;(三)在停车场的出入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管理员的相片、姓名、工牌号等;(四)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停车场负责人的相片、姓名等,以及在显著位置张贴各类安全温馨提示的标志;(五)在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张贴“收费不给票属贪污行为”的标志;(六)停车场道路、车位等线路、路向指示等应完全、清楚;(七)停车场管理员在上岗前应在深圳市交管局停车场管理科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八)车场管理员应统一着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发的服装。四、停车场管理(一)管理处停车场应严格按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二)未经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三)停车场应根据需要保持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其它设施,并保持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四)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应禁止进入非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五)各种车辆停放有序,无违章行驶及停泊,不得一车占两位或停泊在消防通道上;(六)车辆临时停泊在车场内,应注重环保,及时将发动机熄灭;(七)停车场应做好防火工作,根据规定配置扑救汽车的专用灭火器材;防火卷帘门下应有禁止停放的标志和规划黄格线停放区域等;(八)停车场应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闭路电视;管理处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地面和出入做好必要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