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作业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减少意外损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别作业安全规程》(GB3 08 7 1-2 01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法律规范》(GB/T330202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147 —2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 59 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单位检维修作业、高处作业、临时起重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临时动火作业规定,并实行作业票制度
一、一般要求1
凡进行现场特别作业的,必须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前落实好各项措施
作业票现场确认、批准、签发人:企业负责人()3
已签发的作业票制度需存档,保存二年
对超过一天的现场特别作业,将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措施提前 3 天报备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属公司安监部门(以下统称镇级安监部门)
二、特别作业基本要求(一)检维修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检维修指机械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的保养、检修等工作
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有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重大检维修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检维修作业必须 2 人以上作业
对机械设备的保养、检修必须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行,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牌显示设备在保养检修中
检维修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检维修的对象有坍塌、坠落等风险的,要有防范措施,保证风险受到控制后,方可作业
对已经有危险状态的检维修对象,要实行加固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检维修作业
作业中涉及其他特别作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高处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距坠落基准面 2 米以上,无平台、护栏,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