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
为了进一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的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备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 锅炉;二、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转,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转: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进行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
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章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转规程等项制度
(五) 根据相关规定仔细作好运转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