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碳素钢及合金钢的焊接第一节材料第二节焊前准备第三节焊接工艺要求第四节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第三章铝及铝合金的焊接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焊前准备第三节 焊接工艺要求第四章铜及铜合金的焊接第一节 材料第二节焊前准备第三节 焊接工艺要求第五章焊接工艺试验第一节试验原则第二节试验要求第三节试验评定第六章焊工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第三节附则第七章焊接检验第一节焊接前检查第二节焊接中间检查第三节焊接后检查第四节焊接工程交工验收附录:附表 1 附表 1-1 附表 1-2 附表 2 附表 3 附表 4 附表 5 附表 6 附表 7附表 8 附表 9 附表 10 附表 11 附表 12 附表 13 附表 14 附表 15编制说明:主编部门:化学工业部批准部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日期:1982 年 8 月 1 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文件(82 )建发施字 25 号关于颁发《现场设 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基建工程兵;由我委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组 织有关单位编写的《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国家标准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编号为 GBJ236 -82,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本法律规范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管理和解释。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概述第 1.1.1 条为指导设备和工业管道的焊接工程特制定本法律规范。它适用于石油、 化工、电力、冶金、机械和轻纺等行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第 1.1.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碳素钢(含碳量小于或等于 0.3%)、合金钢(普 通低合金结构钢、低温用钢、耐热钢及奥氏体不锈钢)、铝及铝合金(工业纯 铝及防锈铝合金)、铜及铜合金(紫铜及黄铜)的手工电弧焊、氩弧焊、埋 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和氧-乙炔焊。第 1.1.3 条用于现场焊接作业的其他标准和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不 得低于本法律规范。第 1.1.4 条焊接作业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一般规定第 1.2.1 条对材料的要求:一、焊接工程中所用的母材和焊接材料应具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或质量复验报 告;二、焊接工程中应优先选用已列入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母材和焊接材抖;三、如设计选用未列入标准的母材和焊接材料,应说明该材料的可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