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然而,实践中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
有资料显示,2008年北京全市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违法案件依旧占到全年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数量的首位,达到13435件,占违法案件总数的52
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尤为突出,占到所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违法案件数量的69%
典型案例:冯某于2003年5月2日进入沈阳某公司工作,从事设计工作
2008年2月22日,冯某以单位经常拖欠支付其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冯某工资支付至当日
2008年4月7日,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冯某正式离职
冯某认为,单位经常拖欠其工资,应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冯某是在个人提出离职的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不同意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冯某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裁决,单位须向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65元
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装饰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冯某劳动报酬,在解除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冯某自2003年5月至2008年4月在单位工作近五年,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冯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573元的标准支付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遂判决公司给付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865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