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年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危险货物港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
第五条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根据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第八条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 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