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工程行业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竞争性单位: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单位或个人。 3.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下列行为之一均将视为竞业行为: (1)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酬劳(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酬劳、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或乙方直属亲属、配偶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酬劳(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酬劳、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 : 乙方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_______个月。但是甲方在乙方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乙方离职前_______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1)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下月_______日。 4.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5.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