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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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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法律规范附件: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法律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法律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资料文件。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它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十一、本法律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法律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十三、各地区能够根据工作实际,对本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它规定,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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