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财务顾问聘请合同 甲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邮政编码: 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进展需要进行融资。乙方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在融资渠道甄选、金融工具引用、金融产品设计、金融资源整合方面有独到优势。甲方特聘请乙方担任融资活动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人员为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计划(以下简称“融资计划”)提供以下财务顾问服务: (一)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全方位结合甲方对融资计划的期限、成本等因素的要求,为融资方案的产品设计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及时向甲方反映市场情况,提出促进该融资计划实施的合理化建议; (三)融资项目选择、融资标的确定、融资保障措施设定等具体事项,届时由甲乙双方结合资金管理机构或资金融通机构(以下统称资金方)的特点进行协商与调整; (四)仔细甄选和引导合格的资金方积极参加甲方的融资活动,并最终达成合作; 第二条合作的基本条件 (一)融资总规模______亿元人民币(以融资合同为准)。 (二)融资期限______年(以融资合同为准)。 (三)融资总成本:年息费率____(含本合同项下的财务顾问费,以融资合同总成本息率为____,财务顾问费率为,则=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期限 (一)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 6 个月,从本协议生效开始计算。假如顾问项目在有效推动中确实需要顺延时间,则顾问期最长再延长三个月。如合作期限内,融资计划未能完成,本协议终止。 (二)如因办理土地抵押、股权质押等手续产生延误,其延误时间顺延为合同有效期。 (三)合作期内,乙方在引进资金方时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方式告知甲方;假如甲方同时在通过其它融资机构开展本项目融资,亦须及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方式告知乙方,避开“撞车”及重复劳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乙方为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甲方有义务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三)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甲方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 (五)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以合作。 (六)甲方承诺,任何由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书的工作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分析资料及文件仅供甲方及与相关的甲方工作人员使用,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