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 自 1991 年 1 月 1 日《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的十余年间,行政复议工作除了《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初略微“热”一点外,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皆是门庭冷落,无人问津。且不说普通老百姓不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和作用,就连行政机关领导也很少过问这项工作,见诸于新闻媒体的行政复议工作消息报道更是寥寥无几,难怪乎曾经有人认为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萎缩,名存实亡。但是,这项制度对于限制行权的过分膨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实有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潜力和作用。因此,1994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对《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了修改,1999 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将原行政复议条例上升为行政复议法,2025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特别是 2025 年 12 月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后,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积极探究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以来,行政复议工作犹如枯木逢春,即将翻开其崭新的一页。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如何去旧鼎新;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其生命活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与普通老百姓现实观念存在的不兼容问题作一些深层次的探讨。 一.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化催生行政复议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1979 年至 1989 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 60 余部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了 600 余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还制订了大量的规章。1987 年 10 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的同时,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实践证明,法制的建立既可使改革的成果得到巩固,又在为改革试点提供法律规范化的前提下促进新政策的出台,逐步形成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新法律规范。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换和进展,以及新的经济体制的确立,必定要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于是政府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管理社会事务,便成为政府实现行政管理的主要措施。在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制订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政执法部门,遵循行政管理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