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 1 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就是烂得
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就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
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就是工商局干部,假如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得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
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
汪某用拳猛击任某得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
此事件被闻讯赶来得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
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阻碍执行公务得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1 9条得规定,作出拘留1 0 天得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得全部医药费 2 0 0 元
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得行为性质属于侵犯她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 22 条得规定,仍然处以汪某 10 天得拘留,赔偿任某 2 0 0 元得医药费
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一个典型得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以及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 一、关于区公安局得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否适当问题得分析
1、对于该纠纷性质得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阻碍执行公务得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得行为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得行为这种定性就是错误得,推断一个行为就是不就是执行公务得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就是公务员或者就是法律、法规授权得组织得正式工作人员,或者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得执行公务得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得动机与目得;(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得行为就是否在工作岗位与工作时间内进行推断就是不恰当、不全面得
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得方式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