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运输安全操作1、 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根据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根据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下常行驶。2、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3、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4、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5、车辆在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里时的操作车辆在行驶中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6、车辆超车时的操作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实行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抢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7、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述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